政治雷達法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3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3條

憲法法庭得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設數審查庭,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之大法官三人組成之;未滿三人者,由其他審查庭大法官支援組成之。 審查庭審判長及庭別次序,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