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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4條

各大法官因審理案件需要,得配置研究法官一人及大法官助理若干人,二者之人數合計不逾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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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