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57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7條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第 二 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58條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
← 第56條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