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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64條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就法律上之爭點,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交互詢答。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3條本法修正施行前,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於本法修正施行…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其他條文

第62條憲法法庭應先確認被彈劾人之人別,訊問前應告知其下列事項:一、聲請書所載彈劾事由及所涉法條。二…第63條憲法法庭為處理下列事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前通知聲請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彈劾人及其辯護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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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