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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73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73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者,其聲請書之記載,準用本法
第六十條
之規定,並應表明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違憲之情形。 前項案件之受理,準用本法
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
第六十一條
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其審判,準用本法
第六十二條
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第六十三條
、
第六十四條
、
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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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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