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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62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62條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憲法法庭應先確認被彈劾人之人別,訊問前應告知其下列事項: 一、聲請書所載彈劾事由及所涉法條。 二、得保持緘默,並得陳明不為答辯或拒絕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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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6條
本章案件之審理,準用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第73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於本法修正施行…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其他條文
第63條
憲法法庭為處理下列事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前通知聲請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彈劾人及其辯護人到庭…
第64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就法律上之爭點,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交互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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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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