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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3條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 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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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