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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 第8條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8條
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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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
第3條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
第4條
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各置國旗一面。
第5條
憲法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及兩側設活動門。
第6條
庭務員及法警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憲法法庭勤務,不另設席位。
第7條
旁聽席酌設記者席。
第9條
審判長席桌面設置法槌,供審判長使用。審判長使用法槌,準用法槌使用要點之規定。
第10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予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
第11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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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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