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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4條

錄音應自每案進行程序之始起錄,至所進行程序終結時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實施錄影時,亦同。 案件程序之進行,以朗讀案由為始,書記官應宣告程序進行當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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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