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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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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7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除憲法法庭主動公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外,得於錄音、錄影之期日翌日起,向憲法法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經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憲法法庭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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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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