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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6條

行言詞辯論及其他公開程序之錄音、錄影內容,應永久保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存於數位媒體者,由資訊專責人員保管;儲存於光碟、隨身硬碟或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件終結後,書記官應造具清冊隨案卷移交檔卷管理人員列冊保管。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言詞辯論程序及其他公開程序,應予錄音;必要時,並得錄影。第3條在庭之人不得自行錄音、錄影。第4條錄音應自每案進行程序之始起錄,至所進行程序終結時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實施錄影時,亦同。案件…第5條言詞辯論程序聲音、影像之公開播送,應斟酌當事人、第三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或程序之進行,以即時或延…第7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除憲法法庭主動公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外,得於錄音、錄影之期日翌日…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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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