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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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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47條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第 一 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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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48條
前條之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第50條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或聲請人姓名、住所或…
第51條
憲法法庭認法規範牴觸憲法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法規範違憲。
第52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
第53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
第54條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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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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