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憲法訴訟法 › 第78條

憲法訴訟法 第78條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關係文件及件數。
AI 白話解釋
← 第77條看 憲法訴訟法 全文第7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