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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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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78條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關係文件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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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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