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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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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85條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法規範。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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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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