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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7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屬應召入營者,以其原退伍時最後在職時階級之本俸(薪額)為基準;屬退伍、解召還鄉者,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俸(薪額)為基準。但本俸(薪額)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基準計算。 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薪額)調整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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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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