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7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屬應召入營者,以其原退伍時最後在職時階級之本俸(薪額)為基準;屬退伍、解召還鄉者,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俸(薪額)為基準。但本俸(薪額)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基準計算。 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薪額)調整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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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