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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8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遺族之順序、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發給程序、核定與廢止權責、申請與領受時效及照護金權利喪失等事項,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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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