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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 第7條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7條
推介單位於推介職務代理人時,應通知被推介人於接到推介人通知書三日 內至推介單位領取職務輪代推介書,於三日內至服務單位報到,無正當理 由逾三日不領取推介書,或領取推介書逾三日不向服務單位報到者,以自 願放棄論,另行推介。 (通知書及推介書格式如附件三) 各服務單位未經 推介單位同意,而自行僱代或派兼者,其所支薪津不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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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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