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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6條

職務輪代作業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梯次查報:鄉、鎮、區、市公所對應徵 (召) 服兵役人員下達徵集令 之同時,應檢附職業調查單 (格式如附件一) ,交由應徵 (召) 人員 或其家屬依式填妥一式三份,於入營前交由鄉、鎮、區、市公所兵役 課,以一份留存,其餘於入營後三日內,分送役政及推介單位。 二、服務單位查報:各服務單位人事部門,對本單位應徵 (召) 服兵役員 工,除依軍人權益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保留 底缺 (工作) 外,應於離職三日內,造具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查報 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餘二份分送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人事部門及推介單位。 三、推介單位推介,推介單位查對職業調查單及服務單位查報名冊後,應 即與服務單位協調,必要時得憑職業調查單主動向服務單位推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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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