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 第8條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8條

推介單位對推介人員應注意其品德,操守及代理職務所需專長之智能,如 無適當人員可資推介時,應通知服務單位自行遴員,經推介單位同意後僱 代之 (通知格式如附件四) 。 前項人員其為學校教員或有職務專長限制者,應經甄選合格後再由推介單 位予以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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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