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 › 第2條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 第2條

應考人偽造或變造公文書,除函知其學校或服務機關外,應將原件扣存, 並得移送司法機關依法究辦,其假借證件應考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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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