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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 第3條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第3條
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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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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