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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第3條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第4條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第5條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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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