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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院之廉政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本院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本院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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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