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 第44條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職務歸系、任免、遷調、銓審、請任(免)事項。 三、職員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職員考績(成)、獎懲、獎章表揚事項。 五、職員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職員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事項。 七、職員退休(職)、資遣、撫卹及救濟案件審擬及核轉事項。 八、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九、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人事事務各項行政管理、業務檢查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