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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第10條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10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收方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傳送方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文書未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所定之書狀應記載事項記載。 二、首頁之記載與接收方收受者不符。 三、無首頁可供核對。 四、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 五、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文書檔案含有惡意程式、難以查找、無法讀取或類此情形。 前項各款情形,除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法補正者外,不生文書提出、送達或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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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接收方,應於接收文書後一工作天內,依接收之首頁資料核對接收…
第13條
當事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本辦法為之,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者,懲戒法院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前…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文書、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書…
第3條
懲戒法院應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及懲戒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
第4條
當事人、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懲戒…
第5條
懲戒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懲戒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
第6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傳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
第7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接收方,應於接收文書後一工作天內,依接收之首頁資料核對接收…
第8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
第9條
依法官法第六十條、第八十九條第八項、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再準用…
第11條
依司法院服務平台建置之案件種類傳送書狀,於傳送至該服務平台完成時,與書狀提出於懲戒法院同。前…
第12條
懲戒法院依科技設備接收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書第一頁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
第13條
當事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本辦法為之,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者,懲戒法院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前…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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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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