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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9條

依法官法第六十條第八十九條第八項、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懲戒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懲戒法院送達他造。但當事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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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