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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5條

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以上司令部或相當軍事單位,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於獨立旅或相當軍事單位。 前項軍郵局之設立或撤銷,由國防部與交通部隨時分別洽商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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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