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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第21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21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將有關文件或資料保存五年。 發證機關(構)或
第五條
之專責小組因管理需要,得要求出進口人提供其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以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出進口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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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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