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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設辦公室,其編制如附表。 (備 註: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一) (83年5月版) 第 119 ~1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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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戰略顧問委員會由總統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特任上將或任命中將戰略顧問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組織之,並…第3條戰略顧問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召集之,並為會議時之主席;主席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第4條戰略顧問委員會除總統交議者外,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隨時向總統提供意見。第5條戰略顧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於會議時派員列席。第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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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