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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但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查驗其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正本。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將受理登記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列印戶籍登記申請書,並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留存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按年及村(里)分類裝釘存放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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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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