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戶籍法 › 第6條

戶籍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登記之類別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登記之類別」的其他條文

第7條認領,應為認領登記。第8條收養,應為收養登記。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第9條結婚,應為結婚登記。離婚,應為離婚登記。第10條(刪除)第11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第12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第13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第14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第14-1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前項登記,依原住民身…第15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第17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第18條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第19條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第20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
← 第5-1條看 戶籍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