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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第2條

應計入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之房屋認定方式如下: 一、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 二、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號碼認定;無門牌號碼者,依可獨立使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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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