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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 第5條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第5條
本條例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訂定差別稅率,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指下列情形: 一、於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 二、於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目房屋,得按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情形,訂定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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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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