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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 第20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所稱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其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同年期為限,其投資於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不適用本法
第十六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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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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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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