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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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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本法
第七十二條
第二項、
第七十三條
第二項及本細則
第六十條
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本法
第七十九條
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負責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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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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