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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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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法所稱小規模營利事業,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 本法
第六十九條
第四款所稱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指依本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九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及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九條
、
第九條之二
、
第十條
、
第十五條
、
第七十條之一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二十八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三十六條
、企業併購法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四條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十三條
、
第二十二條之七
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第一項、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三十五條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二十三條之一
及其他法律規定全部所得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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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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