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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清算所得之計算如下: 存貨變現收入-存貨變現成本=存貨變現損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收益+償還負債收益+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其他收益=清算收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損失+收取債權損失+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損失+清算費用+其他損失=清算損失 存貨變現損益+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所得或虧損 清算所得-依法准予扣除之以往年度核定虧損額-各項依法免計入所得之收益-各項依法免稅之所得=清算課稅所得 前項存貨變現成本之計算準用
第三十一條
有關銷貨成本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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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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