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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打撈業設備之查驗,分定期查驗及臨時查驗兩種,定期查驗每年一次,臨 時查驗於設備之新增、報廢或當地商港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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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