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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打撈業從事打撈作業之船舶及工作人員以在同一港口出入港為原則;因業 務需要須出入其他港口時,應於出港前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通知其出入 港之商港管理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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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