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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打撈業從事打撈作業之船舶,因機器發生故障或遭遇惡劣天候及其他不可 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作業必須進入未事先核准之港口時,經當地商港管理 機關同意,得先進港,事後以書面敘明事由報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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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