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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打撈業經許可,發給許可證後,遇有設備毀損或滅失時,應隨時補足,且 不得低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最低設備基準;增減設備時,應備具打撈設備查 驗清冊,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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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