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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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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打撈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時,應先申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 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並於辦妥後三十日內,報請當地 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換領許可證。 其他經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轉報交通部備查。 第一項地址變更,因而變更管理機關者,應報請原轄區商港管理機關移轉 新轄區商港管理機關轉報交通部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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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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