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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10條

第五條第八條申請獎勵或土地租賃期限保障者,應切結無下列情事: 一、申請日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發生違法或重大違約紀錄。 二、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期間尚未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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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