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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13條

第五條第八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發給核准文件。 第十一條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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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