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 第2條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開設一般科目或通識科目以外,並符合各科、系、所專業或技術性質之科目。 二、教師:指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一款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