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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 第2條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開設一般科目或通識科目以外,並符合各科、系、所專業或技術性質之科目。 二、教師:指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一款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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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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