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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一句話看懂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規範技專校院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有相關產業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要件,以確保教師具備足夠之產業經驗與知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9-0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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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開設一般科目或通識科目以外,並符合各科、系、所專業或技術性質之科目。 二、教師:指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一款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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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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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機構、私立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料者。 二、於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並提出相關計畫合約或成果證明者。 三、於其他工作內涵與所任教領域相近之單位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具體成就證明者。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依前項規定訂定之規定及辦理採認作業情形,教育部得納入校務評鑑,進行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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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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