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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第3條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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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