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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第4條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機構、私立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料者。 二、於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並提出相關計畫合約或成果證明者。 三、於其他工作內涵與所任教領域相近之單位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具體成就證明者。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依前項規定訂定之規定及辦理採認作業情形,教育部得納入校務評鑑,進行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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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