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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8條

申請覆審之案件,覆審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向原懲戒委員會調取有關案卷,並通知其陳述意見。 二、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技師所屬之技師公會提供意見。 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預審意見;預審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付懲戒之技師同一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四、提付覆審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製作覆審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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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