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第18條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8條
申請覆審之案件,覆審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向原懲戒委員會調取有關案卷,並通知其陳述意見。 二、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技師所屬之技師公會提供意見。 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預審意見;預審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付懲戒之技師同一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四、提付覆審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製作覆審決議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