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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14條

技師受政府機關指定辦理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有關之技術事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機關指定技師辦理前項事項時,應給付必要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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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